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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0年6月28日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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