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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关注: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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