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等四类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政:国务院、国务院属各部委局办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司法: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从事公务的人员”指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即具有行政管理或者经济管理职能,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公共事务,履行特定职责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如: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