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根据该罪所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表述,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114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