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1)、破坏的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关于“公路”的范围,凡是可供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通行的道路均应认为是公路。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去枕木、毁损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会发生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设施或其关键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也成立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