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破坏上述设备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