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种阼活动的个人提供用于进行恐怖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明知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与个人而提供资助的,不成立本罪。
三、认定
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只是将特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既包括特定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帮助行为,又包括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资助行为,但不包括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组织、策划、实行、煽动、教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