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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抢夺一般是指乘人不备而夺取。至于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便可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得出具有公共危险的结论。但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需要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盗窃与抢夺的行为方式等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盗窃或抢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认定

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案件,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四、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本罪论处:(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成立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盗窃、抢夺手榴弹的;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达到成立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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