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只要抢劫的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不问其所有者、占有者与使用者是谁,均成立本罪。这种情形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劫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抢劫。
三、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与危险物资,不能认定为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