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由于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故需要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杀伤力的强弱、数量,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携带的方式、方法、次数,已经形成的危险状态等判断携带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关系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将自己一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携带枪支、弹药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具有相似之处,但非法运输,应是与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的枪支、弹药具有关联的行为,即明知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的枪支、弹药而运输的,成立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无关的携带行为,才可能成立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