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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指违反《航空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可能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与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与航空电台通信员(参见《民用航空法》第39条);航空人员以外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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