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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前提是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2)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事故隐患,提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在正式场合提出,也可以是在非正式场合提出;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本罪。(3)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这里的措施,是指针对事故隐患采取的有效措施,而不是泛指任何措施。如果行为人对事故隐患采取了相关有效措施的,不成立本罪;但如果行为人不负责地采取没有效果的措施,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成立本罪。(4)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即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安全设施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的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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