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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这里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限于造成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事故,而应包括造成工程本身的安全事故,如导致工程本身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等。由于本罪造成的结果往往非常严重,故属于严重的过失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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