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旧版
分类导航
危害国家安全罪  (12)
危害公共安全罪  (43)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9)
走私罪  (1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4)
金融诈骗罪  (8)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
侵犯知识产权罪  (7)
扰乱市场秩序罪  (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7)
侵犯财产罪  (12)
扰乱公共秩序罪  (37)
妨害司法罪  (17)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
危害公共卫生罪  (1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
危害国防利益罪  (21)
贪污贿赂罪  (12)
渎职罪  (35)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6]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行为另设了规定,故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但这又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提供给人使用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看来,这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与主观意图,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用的药品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用于人体。

(2)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有偿转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药的同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取利益后交付假药。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购买人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销售人具有某种关系。

(3)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只能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进行客观的判断。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A.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B.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C.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D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显然,司法解释只是考虑了何种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销售的假药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便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性。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线   QQ:420250115  ;   Msn:migrantli#hotmail.com(#换成@)          联系我们        本站旧版
沪ICP备06022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