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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由于劣药比假药的危害小,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1、前者生产、销售的是劣药;后者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2、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而是侵害犯;后者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而是具体的危险犯;

3、前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害结果;后者只要求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在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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