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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成立本罪。根据司法解释,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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