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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核材料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燃料、核燃料产物或核聚变材料进出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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