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是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