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旧版
分类导航
危害国家安全罪  (12)
危害公共安全罪  (43)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9)
走私罪  (1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4)
金融诈骗罪  (8)
危害税收征管罪  (12)
侵犯知识产权罪  (7)
扰乱市场秩序罪  (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7)
侵犯财产罪  (12)
扰乱公共秩序罪  (37)
妨害司法罪  (17)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
妨害文物管理罪  (10)
危害公共卫生罪  (1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
危害国防利益罪  (21)
贪污贿赂罪  (12)
渎职罪  (3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该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可能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白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刑法进一步将其中的严重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本罪。

线   QQ:420250115  ;   Msn:migrantli#hotmail.com(#换成@)          联系我们        本站旧版
沪ICP备06022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