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二)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货币。调换假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视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为其他犯罪。购买与调换假币这两种行为通常是密切联系的,但刑法并不要求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也以一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做从业并承担保管、出纳、吸收付出责任的资格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行为。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本罪的区别
本罪中的购买假币的行为,与前一犯罪中的购买假币的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前罪的主体没有身份要求;(2)本罪不要求数额较大,而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的行为作特别规定并提高法定刑,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决定了随时可能将假币调换成为真货币,从而使国家与公民利益受到损害。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犯本罪,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即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