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胸经营许可证,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包括各自的正本与副本。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仿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样式,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许可证。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变为假的。
所谓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包括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等方式转让;包括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借他人使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认定
区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上有类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
2、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