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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

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以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包括金融机构本身所办的一些所谓三产企业、单位,但不应包括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还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必须没有不还所有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贷款时就准备不予归还,那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高利转贷信贷资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不能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他人只是略高于法定利率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变相高利转贷的情形。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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