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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货币票面价值,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并借以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被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凭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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