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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一定权益的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发行的,保证按规定时间向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凭证。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股票、债券的行为,使假股票、债券摇身而变成真的。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债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记载事项改变的行为。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认定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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