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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必须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违反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然提出请求批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但未获批准即私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者虽然经过批准,但擅自超过批准的发行规模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募集资金,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三、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两者有相同之处,如都是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都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区别在于:本罪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又采取欺诈方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按一重罪定罪量刑;但由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应比较触犯法条的严重程度,即如果擅自发行比欺诈发行的程度严重,就认定为本罪,反之,则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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