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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虚假的、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散布。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发行人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减资计划、增资计划、重大投资计划、资产重大损失、等等。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司法实践,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三、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行为人的主观区分罪与非罪。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2、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影响。如果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则不构成本罪。

3、从危害后果看。本罪须有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如果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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