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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诱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虚假信息,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所谓伪造交易记录,是指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所谓变造交易记录,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交易记录,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毁灭。

所谓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司法实践,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类似之处: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遭受经济损失。

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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