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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表现为下列四种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白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认定

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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