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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有关毒品的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主体所实施的各种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上述四类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该非法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其他方法”是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除这3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没有这种故意,也不能构成洗钱罪。

2、区分洗钱罪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是否构成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关键是看事前是否有通谋,凡事前有通谋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事前无通谋的,虽然在事后知道了其来源的非法性,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应当按照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区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刑法中规定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与洗钱罪有相似之外,但由于法律已经对洗钱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这类行为只按照洗钱罪定罪而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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