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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标识带等。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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