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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动产。如生活用品、建设工地的原材料、车辆及车站、码头堆放的货物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抢财物或积极参加哄抢活动,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这是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所谓的“聚众”,必须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数几人,否则,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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