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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概念和构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占罪的对象主要是三类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为保管。所谓“他人财物”是指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

“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水中或他物之中的难以为人所发现的物。刑法所指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如果发现埋藏物,应该上交国家。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数额达到较大。

1、要有“占为己有”的持有行为

有人把侵占罪的要件解释为具有“非法占有行为”,笔者以为不准确。受他人委托保管财物,对财物进行占有是合法的;发现遗忘物、埋藏物,只要及时交给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在交出前的占有行为,也是合法的。只是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其占有行为的性质才发生变化,才可以称之为“非法占有”。当然,前述埋藏物,只限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挖掘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如盗墓),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行为人占有埋藏物的行为起始即是违法的,应以盗窃等罪论处。

2、拒不退还或交出

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字面意思。首先,占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固然可以;其次,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推定出其不予归还的意图。如对他人财物或埋藏物进行处分(出售、赠与、消费),使客观上已没有归还的可能;通过伪造权利证书将占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等。

3、数额较大

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由各地分别制订。上海的追诉标准是: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侵占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为他人财物或属于国家所有的埋藏物,而仍有意识地将其占为己有而非法拒不退还或交出。

三、特殊的刑事程序

刑法规定侵占罪,不告不理,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四、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的特点。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有三类(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只要有“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已经违法,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需“拒不退还或交出”为必要条件。而后者根据具体对象分析,对于保管物,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规定上交,其占有行为则具备一定程度的违法性;但只有在财物真正的所有权人索要时,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才能构成侵占罪。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替他人保管财物的人、捡到遗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处理程序不同。前者属于公诉案件,而后者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窃取行为是否改变被窃取的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如果行为人窃取的是本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财物的占有状态实际没有变化,侵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得财物脱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构成盗窃。

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中的观点,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无人看管,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三)、侵占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侵占罪和抢劫罪都是以他人的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自故意,且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具有相当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后者的主体则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以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在他人提出归还要求后,拒不退还或交出,而且必须是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后者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一旦实施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或取得财物,即构成犯罪,不以抢得财物为要件,更没有数额较大的规定,即使劫取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仍构成犯罪。

(四)、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侵占罪和诈骗罪,都是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自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而二者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区别是明显的: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只有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的,而且即使将他人财物骗到手后又主动退还给他人,也已构成了犯罪。

五、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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