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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用途。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专项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

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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