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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居民身份证,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如更改真实身份证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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