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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

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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