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实际上是指国家绝密、机密的载体。非法持有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二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实施非法持有行为后,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不成立本罪;但仅说明来源或者仅说明用途的,仍然成立本罪。
三、认定
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