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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2、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须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等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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