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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之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的情况下,参与者往往处于随时增多与减少的状态。扰乱,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扰乱的方式则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强占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营业场所、生产车间,围攻甚至殴打有关人员,等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不限于客观方面的情节),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与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序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由于本罪属于聚众犯罪,故在认定过程中,既要区分参与者与一般围观者,不能将围观者认定为参与者;又不能将参与者均视为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参与者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只有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此外,聚众犯罪往往造成致人伤亡、毁坏公共财物等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对此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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