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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黑社会组织”,指(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起策划、指挥、协调作用。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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