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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是本罪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经过许可并按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但故意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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