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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悬挂国徽的场所:有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等。

行为的方式是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焚烧是指使国旗、国徽燃烧的行为;毁损是指从物理上毁损国旗、国徽的行为;涂划是指将色彩、颜料等附着在国旗、国徽上或者在国旗、国徽上刻印不应有的文字、图形、符号;玷污是指使用污物损害国旗、国徽的外观;践踏是指采取脚踩、车碾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同时侮辱国旗、国徽的,仅成立一罪。

(三)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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