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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具有区别:(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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