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会道门”,主要是指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无知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只要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的,则分别以强奸、诈骗等罪定罪处罚;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