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骗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蒙骗他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员,如“神汉”,“巫婆”等。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相区别。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