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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多人(起码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奸;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不能按字面含义从形式上理解本罪的罪状。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将“众”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淫乱活动的,一律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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