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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影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男女参加淫乱活动。引诱的对象限于未满18周岁的男女。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奸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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