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民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邮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邮政法》等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