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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法庭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聚众哄闹主要指纠集多人在法庭内进行喧哗、吵闹、录音、录像、摄影等;冲击法庭,如破坏门窗、桌、椅等。这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本罪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法庭审判活动过程中,在法庭审判活动之外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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