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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2)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3)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三、认定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申诉人在申诉中不冷静,与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言语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第二,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无能力执行,不应对当事人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或者变通执行措施。第三,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第四,如果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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