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
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通常指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几种特殊场所也包括:(1)外出劳动作业场所;(2)在监押移送途中;(3)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所也可以构成本罪。
罪犯在非监管的时间和场所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
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认定
以杀人、伤害故意对监管人员或被监管人员实施杀人、伤害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